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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其它权力清单: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日期:2017-10-13

项目名称:对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备案

权力类型:其他权力

权力依据: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职权编码:C27067

行使主体: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流程图: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      设立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设立社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副本;
 
3.      服务网点营业执照副本;
 
4.      服务网点负责人履历表;
 
5.      服务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
 
6.      服务网点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7.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
 
8.      服务网点负责人劳动合同。
 
 
上述材料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设立社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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